二、被告漳州丁卯粉饰工程无限公司应于本判决
颠末30日,上诉于漳州市中级。可正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自本公出之日起,三、被告被告吴万军取被告漳州丁卯粉饰工程无限公司承揽合同胶葛一案[(2025)闽0681平易近初4579号],如不服本判决,二、被告漳州丁卯粉饰工程无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吴万军拆修款87000元;本院判决:一、被告吴万军取被告漳州丁卯粉饰工程无限公司签定的《丁卯粉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5年4月26日解除;现依法向你通知布告送达平易近事,即视为送达。





